专业团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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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于2010129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,2014220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〉、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〉、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〉、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〉等规章的决定》对《规定》进行了修订,具体修订包括:

(一)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: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

(二)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: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,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

(三)删去第五十七条、第五十八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