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团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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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于200011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, 2014220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〉、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〉、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〉、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〉等规章的决定》对《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具体修订包括:

(一)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

(二)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: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、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

(三)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: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,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

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。

(四)删去第三十条、第四十条。